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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,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
告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及其实施细则,依据《关于加强专
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》(工商广字[1998]第40号)和《关
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知发管字[1998]第55号)精神,结合本省实际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:
一、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
名义,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(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影、路
牌、电子显示屏、霓虹灯、灯箱、印刷品进行刊播、设置、张
贴、散发等)发布广告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均
应遵守本办法。
二、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、制作、发布专利广
告,应具有或者提供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的《专利广告证明》;广
告经营者、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《专利广告证明》。对于没有
《专利广告证明》的广告,不得提供专利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
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·不得发布。
三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,山东省专利管理局、青岛
市专利管理处为专利广告出证机关,负责中国单位和个人
所持有或所有的中国专利的专利广告出证工作。未经国家
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
一律无效。
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在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(青岛市除
外)设立专利广告咨询服务处,负责专利广告出证的咨询、
《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》的发放以及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服
务工作。
四、广告中涉及非中国专利以及外国人、外国企业或者
外国其他组织所有的中国专利的,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
《专利广告证明》
五、专利广告出证机关负责出具证明专利权有效的《专
利广告证明》,在有效期内,该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六、办理专利广告证明,应当填写《专利广告出证申请
表》,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;
(二)广告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(三)专利权人与广告申请人不一致的,须提交专利权
人的委托书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》复印件一份。
七、出证机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,对专利
广告出证申请进行审查,并且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检
索,对符合条件的,出具《专利广告证明》;不符合条件的,出
具《不予.出具专利广告证明通知书》。
八、在《专利广告证明》有效期内,专利权发生变化的
(包括专利权被撤销、无效、专利权人变更等),《专利广告证
明》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
《专利广告证明》有效期满后,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,应
当重新申请。
九、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、专利转让活动的,如专利展
览会、专利信息发布会等,应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专
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。
十、专利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,广告出证号
应当列入广告内容。专利广告涉及的专利为产品的非主要
部分的,应当注明。例如,产品的包装为外观设计专利,应当
在专利号后注明“包装袋”、“瓶”等,以免误导消费者。
十一、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专利广告的监
督管理机关,依法对专利广告进行监督管理。
十二、违反本规定的,由王商行政管理部门、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,依法进行查处。
十三、广告出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、不被规定
出证的,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
十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发
补办的,视为违规专利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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